马萨克:马萨里克医生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马萨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马萨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巧用画图工具做马赛克/擦除文字?
马赛克:
第一步:1.打开画图工具。按下键盘组合键win+R,输入‘mspaint’。
2.入需要处理的图片。
3.选择矩形选框工具,框取需要做马赛克的区域。
第二步:1.选中框的可调节的点。
2.将鼠标放在点上,向内拖动。
TIP:尽可能拖的这块区域尽量小。做出来的效果会更好。
第三步:然后,拖动可以调节的这个点,还是刚刚我们选择的那个点,向外拖动,是不是效果就出来了。
第四步:效果图就像这样。
擦除文字:
1、还是刚才这张图,选中橡皮擦工具,选择橡皮擦的颜色,当鼠标变成小正方形方框的时候,对文字进行擦除。
2、当鼠标变成小正方形方框的时候,对文字进行擦除。呐,就像这样。
3、另外一种办法是,选择矩形工具,选择需要的颜色,框选需要去除的文字,右键单击,选择‘删除’,然后,这块文字就被删除了!
利用电视剧或者电影片段剪辑算侵权吗?
随着中国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中国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逐步成熟,甚至开始出现了无限流量、用网门槛不断降低的同时,互联网视频产品也愈发充盈着我们的生活。近年来,视觉内容提供类媒体平台发展红火,自媒体博主通过剪辑电视剧或者电影片段进行视频二次创作或商业经营,满足了当今碎片化快速消费的需求,吸引了大批粉丝,还有部分知名博主创收不菲。与此同时,版权隐忧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于头顶。
一、上传用户应承担侵权责任
就一般情况而言,网络用户擅自将他人享有版权的电视剧或电影片段剪辑不断地上传到网络分享平台,则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著作权是私权利,只有当权利人自己去主张时,才能对侵权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释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网络平台可能会间接侵权
网络平台大都扮演着为用户进行视频信息储存、传播的工具角色,网站上所有视频信息的上传、浏览以及下载都是由用户直接操作的。为促进网络发展空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引入了“避风港”规则,即“通知-删除”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寻找侵权用户较为困难以及用户个人赔偿能力较弱,权利人一般不会起诉直接侵权用户,而会寻找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网络平台进行维权,要求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释法】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三、合理使用有边界
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条款来看,允许利用电视剧或者电影片段剪辑的范围还是相当宽松的。一是“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二是“引用”的视频素材是为了表达某一观点或者是为了说明一件事,这种剪辑不属于侵权行为。
【释法】《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只要符合合理使用情形,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也具体规定了在6种情形下,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构成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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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案说法
1、迪士尼告谷阿莫侵权案
2018年6月7日,影音平台KKTV、电影公司“又水整合”、迪士尼等5家公司,不满谷阿莫制作的“X分钟看完XX”电影系列,未经许可使用来源不明影片并重置而提告侵权,台北地检署调查后认为谷阿莫未经授权违法使用电影片段重置,将他起诉。谷阿莫辩称自己创作的《 4分半看完5集暮光之城》、《5分钟看完魔戒三部曲》等影评短片属于“二次创作”并未侵权。但检方将谷阿莫的短片逐一和原著比对,认为谷阿莫利用他人视频配上自己的旁白,剪辑出精华片段,让读者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原著大致内容,非单纯“引用”,而是“改作”,加上视频上传网络后,点阅率可创造分红利润,有营利之嫌。以此认定,他已触犯《著作权法》擅自改作、公开传输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罪。
2、“图解电影”被判侵权案
2019年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了国内首例将影视作品截图制成图片集构成侵权的“图解电影案”。
“图解电影”被诉侵权的影片是国内曾热播过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这是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花费巨额成本取得的《三生三世》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但在授权期内,优酷发现,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所以,优酷以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图解电影”平台的运营方蜀黍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蜀黍公司辩称他们的“图解电影”只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并且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已经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蜀黍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况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此外,蜀黍公司还称,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三生三世》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三生三世》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最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蜀黍公司向优酷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马萨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马萨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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